隶属于国防部,他这个总司令只有质询权和知情权,没有直接管辖权。
说到底,国防军作为联邦唯一的军事力量,实力太大,而联邦又是以武力立国,宪法上对军队有一定倾斜,国防预算不得低于Gdp的5%,这一宪法规定的红线就是铁证。
某种意义上,国防军甚至有那么些国中之国的意思。如果让国防军的最高领导人手里捏着国防军的一切权力,那就太可怕了。
好在当年联邦成立之后,第一批联邦的军政各界的高层不仅能力出众,还确实地做到了一心为公,从体制上出发,设立了完整的权利拆分和管理制度,这才没让不好的事情发生。
这就不得不提一下联邦的制度了。
联邦的体制是一种变相的三权分立,只不过不是所谓的立法,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。联邦以军立国,军权自然而然的地位更高,因此三权分立的,是军,政,法三权。
联邦宪法规定,军权的定义为军事权,其代表部门为联邦国防军。作为联邦宪法规定的唯一军事单位,国防军的各部门以及部队全权负责包括作战指挥,国防战略以及军事司法,军事行政等军事职能,但是不得干涉正常的民事行政以及立法工作。
在国防军中,由三个部门负责主要工作:国防部,也是唯一的非军人单位,主要负责军队的常规行政管理,军队的人事调度审查也归国防部,军令部负责军队的纪律审查,同时也负责军队人事调度的最终审批,总司令部负责包括作战指挥,战略规划等作战职能,同时也负责国防军内的人事组织的提名工作。
除此之外,国防军另设国防军最高军事法院,该法院级别为一级法院(最高级,同后文提到的最高法庭平级),由三名军方法官,三名议会特派法官以及一名最高法院特派法官负责。任何案件的宣判,都必须由至少四名以上的法官通过,才具备法律效力。
并且,因为军队相比地球时期的地位更高,因此对涉及军方的审判,在方方面面也会相对的更加严重。
一般而言,军人触犯法律之后,需要赔偿时,会按照有关法案赔偿额度参考意见的上限决定,需要量刑时,按照对应犯罪情况的严重程度,同样以上限量刑。这一点,在情况相反,也就是军人权益遭到侵害时也是一致的,同样采取上限赔付+严重程度内上限量刑。
并且,为了保护军人权益,当军人涉及犯罪时,严重程度还会再加一级。也就是说,原本该判三到五年的,一律按照五到七年量刑。
当然,这么严格的情况下,军方难免会出现袒护士兵的情况,而议会向来和军方不对付,因此,为了避免军政双方法官勾结,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,最高法院特派法官具备两项特权。在同一案件内,如果特派法官认为判决存在问题,那么他可以使用仅有一次的一票否决权,直接否决该次判决,打回重审。如果在重审后,这位法官依旧认为有问题,那么他会行使七名法官中,唯一的宪法上诉权,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,进行宪法审判。
说完了军权相关的情况,我们来看看政权。
联邦宪法规定,政权的定义为执政权,其代表部门为联邦国家议会,而国家议会又分为国会和议会两部分,类似于美国参众两院。
国家议会为宪法规定的联邦最高行政机构,职能丰富,包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