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一十八章:统一律典(2 / 5)

童的惩罚。

    后汉的司法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体,以判例指导为辅。

    尤其是在面对疑难案件时,会优先检索过往类似判例作为判决依据。

    而这些案例被称为“决事比”,每年岁初,廷尉府会将上一年由朝廷和地方判决的案例进行遴选,将典型案例汇编整理,经天子批准后正式录入“决事比”,作为往后司法审判的参考。

    而刘晔杀死奴仆的案件,考虑到被杀奴仆本身恶行累累,且背负多起杀人、奸淫、劫掠、侵地等重罪,且刘晔是被其生父刘普亲自押送雒阳,勉强可算自首情节。

    再依据法衍提供的决事比,加之天子也有意给刘晔一个机会,最终说服了原本态度强硬的郭图。

    因此最终的判决参照会稽郡那起旧案,依据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有罪年不盈十岁,除;其杀人,完为城旦舂”,判处刘晔“完城旦舂”。

    《二年律令·具律》“城旦者,治城也;舂者,治米也。皆作五岁,完四岁。”

    这个“岁”,指的并非是刑期。

    后汉的城旦舂是终身劳役刑,“完四岁”中的“完”,指免除剃发、剃须及其他肉刑、墨刑,“四岁”则指最初的四年必须服高强度的劳役。

    四年期满后,会被分配强度稍低的工作。

    然而,由于劳役地点多在偏远的边郡,环境极其恶劣。

    且不论水土不服和北狄南蛮袭扰的风险,单是头几年的高强度劳役,就足以让许多人丧命。

    即使熬过这最初的高强度劳役期,由于长期艰苦的生活和劳作,鲜少有人能活过十年。

    不过被判为城旦舂的官奴,理论上可以在结束初期高强度劳役期后,通过缴纳罚金来赎身,恢复庶民身份。

    即使无钱赎身的贫民,也有机会得到朝廷的“大赦”而得以归家。

    但被大赦赦免的归家者,要么早已妻离子散,要么便是物是人非,即便归了家最终也鲜少能安度余生。

    而刘晔身为宗室子弟,即便其父刘普不愿出钱赎他,宗正卿刘虞也不会袖手旁观。

    但今日对刘晔的判决过程,却触动了刘辩,让他意识到了一个长期被朝廷所忽视的严重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