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p; “嗯,我同意!”
“无论是按照经验判定,还是按照常理推断,我认为都有一个前提,那就是证据要相对充分一点,或者说差一点就能触碰到结果!”
“而我们刚刚也看到了,原告方的证据完全没有达到这个条件!”
“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推断,我认为对被告方是不合适的。”
此时坐在陈老身边的一名法学专家也频频点头。
如果要使用高度盖然性,也就是以推论进行判决,必要条件就是一方有较为充分的证据,而且所推论的结果有高度的可能性!
纵观本案,并没有达到这一起点!
无论是成因还是结果,都有多种方式可以进行解读。
所以其所谓的推论,并非具有唯一性!
在这种情况下,显然并不适合使用这种方式进行判决。
……
时间又过了将近半个小时,激烈的辩论才逐渐褪去。
公众代表也基本上形成了三种意见。
大多数代表觉得原告方既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,就应该驳回原告方的起诉。
少部分代表认为原告是老年人,其话语应该是有可信性的,既然起诉了,有很大可能就是受到了被告方的侵权,法官这样判决没有问题。
还有一部分代表没有给出意见,认为这个案件确实不太好办!
如果同意原告方的诉求,万一双方确实没有发生刮擦,被告方就成了冤大头!
而驳回原告方诉求的话,万一双方真的发生了相撞,那岂不是让被侵权者二次受到伤害?
还怎么体现法律的公正?
听完了众人的意见,陈老更加确信自己的判断!
这种形式真的很有搞头!
今天抽取的公众代表,他们都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,而是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。
但他们的想法和意见,却和法律的底层逻辑有着殊途同归!
这才是最朴素的认知!